新《公司法》视角下公司登记事项法定及其信息公示要求的反思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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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欢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出  处:《经济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6期51-65,共15页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营业权利保护研究”(20AFX018)。

摘  要:我国公司登记及信息管理制度变革的动力来自“放管服”改革的深化推进、政府角色的转型以及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需求。新《公司法》对公司登记事项及其公示要求的明确规定,展现出以信用监督为基础、市场驱动为导向、服务功能为支撑的治理理念革新,这些理念正是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确立了公司登记事项及其信息主动公示要求,但仍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登记与备案概念模糊、意定事项的普遍缺位、重点事项的定位偏差。要实现制度突破,宜从理论上明确登记与备案的界分路径,并采法定事项与意定事项并列进而实行公司登记及其信息公示的分类管理模式,重新调整特定事项所适用的制度。

关 键 词:公司登记 事项法定 信息公示 新《公司法》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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