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公私二元规制——以平台公共性生产为中心  

The Public-Private Dual Regulation of Private Power in Super Digital Platforms:Centered on the Production of Platform Public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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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彦龙 Feng Yanlong

机构地区:[1]澳门大学宪法与基本法研究中心,中国澳门

出  处:《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5年第2期160-167,共8页Marxism & Reality

摘  要:超级数字平台通过开放共享的方式促进公共性生产,用户不仅是消费者,还是内容的创作者和分享者。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时,通常需要同意平台制定的用户协议,这实质上是其让渡自身权利的过程。超级数字平台凭借市场优势和技术优势,逐渐获得了“私权力”。然而,这种私权力可能会对公共性生产带来负面影响。超级数字平台会利用算法扩张、机制建设不完善等,侵犯用户权益,导致用户的数字权利被削弱。如果政府在公共性生产环节的监管力度不足,就会形成监管缺位的现象。如此一来,超级数字平台可能利用其市场主导地位限制竞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合理应用与规制超级数字平台的私权力的基本路径是:一方面,优化公法思维,通过确定与私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审查生产内容和重塑协议规则,完善对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规范;另一方面,强化私法介入,通过尊重合同自由、确定侵权责任以及提供自助的救济性措施等,重视平台用户的意思表示与权利救济。

关 键 词:超级数字平台 公共性 公私融合 数字经济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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