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承担规则  

On the Rules of Investment Responsibility after the Transfer of Unexpired Eq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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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晨曦 JIANG Chen-xi

机构地区:[1]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南京210094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106-113,共8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摘  要:现《公司法》明确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转让人对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出资责任的承担规则依旧存在适用的模糊和自身的缺漏,具体体现在转受双方不同主观适用状态下规则适用不明、未作出转让人主体的区分、规则中公司同意是否为转让条件不明晰、转让人补充责任存在法理漏洞和逻辑缺失,究其根本在于债务转移理论与公司法团体理论之间的调和不力,故应当追溯转让前未届期股权中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明确出资义务的性质仅为约定债务。在此基础上,通过体系解释对转受双方不同主观状态下现有规则的适用进行解释和排除,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承担规则应当区分发起人和非发起人主体,发起人转让以公司同意为条件,转受双方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非发起人转让时公司同意与否为责任分配的考虑因素,经公司同意时出资责任由受让人承担,未经公司同意时转让人方对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且无追偿权。

关 键 词:未届期股权 发起人 债务转让 股东出资义务 出资责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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