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地理标志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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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星[1]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中国—东盟地理标志研究院,广西南宁530006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25年第1期52-59,共8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研究”(SS22-A-02)。

摘  要:马来西亚2000年出台首部《地理标志法》,采用专门模式保护地理标志,2022年新法实施,形成了以2022年《地理标志法》为核心、《2022年地理标志实施细则》和《2022年地理标志指南》为支撑的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法律体系。2022年《地理标志法》扩展了地理标志申请主体范围,规范了地理标志商品类别,优化了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和异议程序,明确了地理标志注册申请驳回的理由,新增了注册地理标志的注销方式,赋予了注册地理标志权利人的权利,构建了地理标志权的保护规则和例外规则,增设了地理标志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等。马来西亚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主要经验体现在以专门模式构建高水平的保护体系,以立法为地理标志设定权利,以具体规则实现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的衔接。我国正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从长远计,应采用专门模式保护地理标志,从当前“三元模式”并存实际情况看,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宜分“两步走”:第一步为近期目标,在商标法框架下制定地理标志条例;第二步为远期目标,采用专门模式制定地理标志法并建立独立的地理标志管理体系,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构建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体系予以保护,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在推进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进程中,应当注意地理标志立法与商标法律体系的衔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衔接以及与地理标志原相关法律的衔接,确保法律秩序的统一。

关 键 词:马来西亚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法 知识产权 RCEP 专门模式 地理标志权利人 

分 类 号:DF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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