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人驾驶出租车致人损害的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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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文革 崔文惠 

机构地区:[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1106

出  处:《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105-111,共7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基  金:2024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身体哲学视域下具身智能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ND2024004)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萝卜快跑”的试运营标志着无人驾驶出租车运营服务成为现实。无人驾驶出租车存在交通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以及因第三方因素而衍生的安全风险。风险萌生损害,损害引发责任,特殊的运营模式使得其致人损害的责任面临不确定性。应以致害原因为依据建构无人驾驶出租车致人损害的担责机制。算法等软件问题、机械故障等硬件问题、运营失误、第三人原因和不明原因而导致的损害可以分别归责于软件设计者、硬件制造者、运营主体、第三人以及无人驾驶出租车本身。无人驾驶出租车的担责资格需要通过法律拟制赋予,责任资金可以通过保险、保证金、安全基金等方式获取。

关 键 词:无人驾驶出租车 安全风险 责任承担机制 人工智能 

分 类 号:DF52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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