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法》系列讲座之二 新《水法》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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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倪鹏[1] 郝天奎[1] 

机构地区:[1]淮委水政水资源处,233001

出  处:《治淮》2002年第12期10-11,共2页

摘  要:1988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水法>,标志着我国水利建设与管理步入了法制轨道,它对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1988年<水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过8年的努力,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水法>.新<水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和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依法治水进入全面推进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

关 键 词:《水法》 讲座 水资源规划 管理体制 

分 类 号:D922.6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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