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节选  

作  者:于建康 

出  处:《华北民兵》2014年第4期62-62,共2页

摘  要: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关 键 词:诊疗护理规范 医学影像检查 人身损害 检验报告 医疗卫生管理 手术同意书 门诊病历 体温单 医疗机构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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