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责任”的制度伦理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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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丕红[1] 李建华[2] 

机构地区:[1]广西科技大学,广西柳州545006 [2]中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3

出  处:《湖湘论坛》2015年第3期39-42,共4页Huxiang Forum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中国道德文化的传统理念与现代践行研究>[编号:08JZD006];湖南省高校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编号:13K010];广西科技大学博士基金项目<道德承续研究>[编号:14Z14]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制度自觉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提出"两个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两个责任"则是中国共产党之制度自觉品格的典型确证和逻辑必然。"两个责任"的存在价值和依据不仅在于制度反腐,而且在于制度防腐,制度反腐主要是从事后消极应对意义上说的,而制度防腐则是从事前积极预防角度讲的。"两个责任"的提出和确立一方面从消极意义上为"已然"之权力腐败的应对和治理提供了清晰的责任追查路径,另一方面则从积极意义上为"未然"之权力腐败的监督与防控提供了明确的责任担当主体。不管是清晰的责任追查路径还是明确的责任承担主体,终究都是依法治国,从严治党,"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以制度化、常态化方式预防和治理腐败,从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两个责任"的提出是党基于制度自觉对国家和人民所作出的制度性承诺,能否承兑,直接关乎党的制度信用,党对制度信用的高扬与持守在此意义上成为了"两个责任"落实的保障。

关 键 词:两个责任 制度自觉 制度防腐 制度信用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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