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兼论《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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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少梅[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中人文论丛》2013年第2期241-243,共3页Huazhong Humanity Forum

摘  要: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唯一的代表人制度,这种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存在,有深厚的历史渊源。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公司的代表人作出了修改。本文将以《公司法》对公司的代表人制度修改为背景,分析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渊源和弊端,提出一些建议以供探讨。

关 键 词:法定代表人 公司治理 《公司法》第十三条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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