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定位与我国经济立法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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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志姣[1] 黄惠青[2] 

机构地区:[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2]浙江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经济师》2003年第1期63-64,共2页

摘  要:经济法的定位在我国经济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经济法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是市场机制“失灵”、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 ,是防止政府“失灵”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 ,经济的变化 ,国家经济职能的强化 ,以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相互融合为基础、以规范国家与私人经济关系为内容、以维护公平竞争经济秩序为己任、以保障社会整体经济的平衡、协调和持续发展为价值取向的经济法 ,无疑应成为一国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 ,由于对经济法定位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 ,致使我国的经济立法轰轰烈烈 ,经济法立法却冷冷清清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 ,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环境下 ,高度重视经济法立法 ,还其在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应有的地位 ,应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中的正确选择。

关 键 词:经济立法 经济法 中国 经济关系 立法体制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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