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害隐私权的阻却违法性事由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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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宇飞[1]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510632

出  处:《当代传播》2003年第1期56-58,共3页Contemporary Communication

摘  要:隐私权是每个自然人都享有的从属于人格权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公权”(采访报道权)和“私权”(隐私权)的冲突。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如存在当事人为特殊权利主体、新闻报道的事实符合公众兴趣和公共利益、当事人行使隐私公开权三种抗辩事由时,传媒可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 键 词:阻却违法性事由 新闻传播 隐私权 抗辩事由 新闻报道 

分 类 号:G212[文化科学—新闻学] 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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