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必须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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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文学国[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出  处:《中国经济快讯》2003年第2期26-26,共1页China Economic Weekly

摘  要:在我国,公用企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993年制定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随后,1993年12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20号令《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在该规定第2条中首次对'公用企业'进行了界定:'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公用企业指的是涉及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企业的经营者。由于规模经济和技术水平的限制,过去相当长时间内,公用企业一般采取自然垄断的形式。

关 键 词:公用企业 反垄断 中国 现代企业制度 立法 市场机制 价格规制制度 

分 类 号:F299.2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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