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的内容及法律地位(下)——兼评我国的无船承运经营人制度  被引量:1

Intension and Legal Position of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 (2)--NVOCC Operation System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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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峰 

机构地区:[1]中国远洋物流公司

出  处:《水运管理》2003年第1期24-27,39,共5页Shipping Management

摘  要:五、 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关 键 词:货运代理 内容 法律地位 无船承运经营人制度 海运条例 中国 海商法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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