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的危险犯:以中德立法比较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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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兴良[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3期79-79,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过失犯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当然不能按照未遂处罚,那么是否可以按照危险犯进行处罚?过失犯的危险犯是过失论中较少涉及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过失犯的危险犯的存立有着较大的分歧。在德国刑法理论上,是肯定过失犯的抽象危险犯的,即以实施一定的危险行为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过失犯,而且在《德国刑法典》中也有关于过失犯的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规定。对比中德刑法的规定。

关 键 词:危险犯 过失犯 成立条件 德国刑法 危险驾驶 法益侵害 情节严重 立法论 解释论 传染病防治 

分 类 号:D951.6[政治法律—法学] 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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