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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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秉志[1] 徐文文[2]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100875 [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00875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3期80-80,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虚假信息通过互联网、手机等现代媒介传播时,其具有的隐蔽性和无限制性的特征,可能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没有规定专门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而是通过散见于刑法中的一些条款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主要涉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虚假广告罪、诽谤罪等10种犯罪。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来看。

关 键 词:媒介传播 虚假广告罪 发行股票 罪等 犯罪主体 市场经济秩序 敲诈勒索罪 人民群众 传播类 单位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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