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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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群英[1] 

机构地区:[1]北京人民警察学院

出  处:《北京警察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31-32,35,共3页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我国刑事法律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成就的里程碑。 众所周知,罪刑法定的思想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的本质在于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主义,具有历史进步意义,至今仍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法律所采用。

关 键 词:罪刑法定原则 资产阶级 资产者 剥削阶级 我国刑法 刑罚权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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