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合法性困境之求解——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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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承堂[1]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经济法研究》2009年第1期240-253,共14页Economic Law Review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2010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0SJB82001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目次一、案例与问题的提出二、传统行政法合法性模式的失灵(一)'传送带'模式的失灵(二)'专家知识'模式的失灵(三)小结三、作为政治过程的宏观调控决策四、利益代表模式的关键五、结论一、案例与问题的提出[案例1]《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2006年5月24日)(以下简称《意见》)节选(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关 键 词:失灵 案例 模式 合法性 宏观调控 企业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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