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品性下的保险交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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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璨[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经济法论丛》2013年第1期106-123,共18页Economic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商事法制实践对商事习惯的回应机制研究”(10BFX085)资助;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保险原理与交易公平之间张力的协调——不利解释原则的合理适用”(2011XZYJS13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保险交易的技术品性是整个保险制度的构筑基础,在现行立法中越来越受到关注。但在司法层面,技术品性却身处被侵扰的困局。法院为了保护投保方不理性地适用相关条文,无差别地否定保险惯例。根源在于,在绝对倾斜保护弱者的思维惯性下,我们对保险交易公平内在的技术需求缺乏必要的关注。为此,应立足保险交易公平应有的伦理品性与技术品性之双重内涵,在立法、司法、市场多个层面开拓衡平路径,以实现弱者保护与技术维护之双赢。

关 键 词:保险技术品性 保险交易公平 告知义务 说明义务 保险惯例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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