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财险中的共保条款及其引入我国必要性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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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传乾[1]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

出  处:《上海保险》2003年第2期13-14,共2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共同保险有多种含义。本文讨论的并非是由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共同保险,而是指企业财产保险中当投保人投保的比例或金额低于保险人所要求投保的比例或金额时,就要作为一个共同保险人分担损失,以此作为惩罚的共同保险条款。共同保险条款在国外的企业财产保险中被广泛采用,鉴于它存在的优点,我们认为有引入我国企财险业务承保中的必要。

关 键 词: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条款 企业财产保险 承保方式 共保承惩罚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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