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做法与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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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春雷[1] 

机构地区:[1]广州市卫生局防疫处

出  处:《广州医药》1992年第3期1-4,共4页Guangzhou Medical Journal

摘  要:国务院1987年4月1日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如下简称《条例》),要求对如下公共场所①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②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③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④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⑥商场(店)、书店;⑦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实施卫生管理。四年来,广州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条例》。

关 键 词:公共场所 卫生 卫生管理 

分 类 号:R126.4[医药卫生—环境卫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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