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法》中“责令赔偿损失”的法律性质认定探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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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世林[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北京市100872

出  处:《档案学通讯》2003年第2期42-44,28,共4页Archives Science Bulletin

摘  要:目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责令赔偿损失”存在不同的认识 ,其一 ,认为属于民事法律责任 ;其二 ,认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其三 ,认为属于行政处罚 ;其四 ,认为根据责任的不同 ,可能存在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两种责任。本文认为“责令赔偿损失”属于表述不当 ,建议将《档案法》第24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9条中“责令赔偿损失”表述为“档案所有人有权要求造成损失的一方予以赔偿” ,使复杂模糊的表述简单清晰化 ,明确地成为民事法律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 ,实践中也易操作 ,同时也消除了人们对这一条款长期存在的认识上的不一致和执法上的疑虑。

关 键 词:《档案法》 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性质 法律表述 民事法律责任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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