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使用兽用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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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新红[1] 屠益平[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畜牧兽医站,201103

出  处:《上海畜牧兽医通讯》2003年第2期40-40,共1页Shanghai Journal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

摘  要:1996年以来,我国农业部两次颁布和施行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即1996年农业部第6号令和2001年第2号令,这有效地加强了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并把兽用生物制品的研究、生产、经营、监督和使用纳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但在生产实践中,特别在当前,预防免疫的失败时有发生,即尽管预防注射了疫苗,但注射该种疫苗的疫病仍然发生.我们认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兽用生物制品,是防止预防免疫失败的关键,为此提出注意事项如下:

关 键 词:兽用生物制品 规范使用 运输 贮存 动物防疫机构 

分 类 号:S851.66[农业科学—预防兽医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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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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