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法上的否认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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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长印[1] 刘庆远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律系

出  处:《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91-96,共6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对于该条文赋予清算组的上述权利,法条并末提示其名称,本文称之为'否认权'.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刚刚起步,一套完整科学的适应我国破产实践的破产法理论体系尚未形成。

关 键 词:否认权 破产法 清算组 破产宣告 破产案件 破产财产 债权人利益 破产程序 破产人 返还原物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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