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休了病假 能否再休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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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帅 

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2015年第1X期53-53,共1页

摘  要:王某2007年2月到某机械厂从事焊接工作。2014年8月,王某体检查出肿瘤。遵从医嘱,王某向公司请了3个月的假住院治疗。2015年3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协商未果后,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关 键 词:年休假 工作岗位 焊接工作 中国工会 住院治疗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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