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一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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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朝宏[1] 

机构地区:[1]乐山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03年第3期31-31,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按照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10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这样,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将受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影响.而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受已提坏账准备数的影响.同时,《债务重组》准则第13条规定,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样,若债权人过去计提了较大数额的坏账准备,有可能使其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很低,还可能降低到零,甚至零以下.下面举例说明:

关 键 词: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 中国 非现金资产 入帐价值 管理费用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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