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买卖矿产资源违法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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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琛[1] 李明[1] 刘岩[1] 蔡旦主[1] 

机构地区:[1]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西宁810000

出  处:《青海国土经略》2003年第1期52-53,共2页Management & Strategy of Qinghai Land & Resources

摘  要:<正> 一、案情介绍 从1988年起,兴海县资源开发总公司一直在海南州什多龙铅锌矿区持证进行采矿活动。1996年元月,该公司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续登记,继续进行铅锌矿的开采加工,并于1999年10月29日和2002年4月9日,分别将该矿山Ⅲ号矿带4~#矿体及Ⅳ号矿带5~#矿体租赁给兰州金轮煤炭运销公司、陕西眉县鹏飞有色金属采选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水县砂沟镇采矿队进行开采,由三家公司(采矿队)向其缴纳相关费用。2002年6月11日,青海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在动态巡查中发现这几家公司违法行为后,即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立案调查。

关 键 词:矿产资源 案例评析 矿产资源法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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