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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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娟[1] 

机构地区:[1]山东交通学院,250023

出  处:《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136-139,共4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运行所致,而机动车的驾驶人既可能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可能是借用人、承租人或受雇人、机动车所在单位的职工,还可能是盗车者或与以上人员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存在一定的混乱。本文就此作一探讨。 一、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法学界通说认为,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即某人是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要同时符合两个标准。

关 键 词:机动车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主体 中国 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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