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表现形式与渊源之我见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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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秋玲[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116026

出  处:《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153-157,共5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从辞义上说,“渊源”和“形式”是两个含义根本不同的概念。中文的“渊源”与英文的“Sources”和拉丁文的“Fons”意义相同,都是指水流的源头、源泉,通常用来比喻事物的根源、本原或事情的根由、来历。例如,我国《辞海》对“渊源”一词的释义为:“本谓水源,也泛指事物的本源、根源。”《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则解释说:“比喻事情的本原。”而对“形式”一词的解释是:指事物的形状、结构或外在的表现形态。很明显,“渊源”和“形式”各有不同的内涵,是两个不容混淆不能替代的独立概念。但为什么法学家们在谈到国际法的外在形态时不直言“表现形式”,而都习惯使用“渊源”一词呢?这有其深远的历史原由。

关 键 词:国际法 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 法律制度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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