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引宋代法律条文述论  被引量:15

Narration and Comments on the Legal Statutes in Collection of Verdicts on Legal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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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学[1]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出  处:《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57-65,共9页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摘  要:《名公书判清明集》大约有 1/5的判词引用了宋代法律条文 ,显示了当时法官对律条的重视。按当时法律形式如 :律、敕、令、格、指挥、看详 ,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有关律条进行归类和比较 ,可以看出各种法律形式的运用大致遵循了“政和名例敕”的规定 ,但在实际的判案中 ,法律虽然是判案者的重要准绳 ,然而并非是惟一的依据 ,法官们还依礼、人情、封建名教、例等作为断案的根据。从书中判词内容 ,可以得出南宋时仍然是律敕并用的结论。

关 键 词:《名公书判清明集》   述论 

分 类 号:K204[历史地理—历史学] K244[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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