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强安“绿坝”看民事生活方式选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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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勇[1,2] 

机构地区:[1]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2]四川大学

出  处:《民商法争鸣》2009年第1期19-25,共7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摘  要:公民在不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享有自主依法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权。法律应对公民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及其选择权明确予以保障,这应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宪法原则。未来,涉及公民生活方式的各种立法都应尽可能地在道德的底线上,设置多样化、有着不同权利义务的生活方式模式,以多样化的制度供给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人们的现实需要。任何涉及公民民事生活方式选择权的行政行为均应遵循社会更大公共利益及确保公民享有选择权的边界,不可对公民生活方式的选择权予以完全剥夺。

关 键 词:生活方式 制度供给 多样化 选择权 立法保护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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