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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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喜兵[1] 朱伯玉[1] 

机构地区:[1]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49

出  处:《东岳论丛》2003年第3期123-124,共2页DongYue Tribune

摘  要:“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关系成立后 ,出租人又将出租物转卖给第三人 ,而原已存在的租赁关系仍对买受人有效。该原则的适用需具备以下条件 :须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 ;须租赁物已交付并为承租人现实占有 ;须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该原则 ,不独对于标的物之所有权取得人有适用 ,对于地上权、典权之取得人亦有适用。“设定物权”不破“租赁”为该原则衍生的子原则。

关 键 词:买卖 租赁 出租人 承租人 受让人 设定物权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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