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周德萍 曹卫东 

出  处:《税收征纳》2003年第5期16-16,19,共2页

摘  要: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分别对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作了阐述。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该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两种不同权利,是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代扣代缴税款和纳税担保义务而采取的暂停支付、扣缴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等具体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税收实践中,这两种措施对打击偷逃抗税,维护税法的尊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区别对待,不能混淆。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关 键 词:税收征管法 税务机关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 税收保全措施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