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专业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中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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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洁琳[1] 王琦[2]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100081 [2]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03年第5期16-19,共4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一、研究意义 证券市场是最讲究秩序和规范的市场,对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内容,它贯穿于证券发行、流通的全过程。在证券市场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一般包括以下四类:(1)发行人、发起人;(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3)证券承销商及其董事、监事和经理;(4)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关 键 词:专业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中国 证券法 

分 类 号:D912.2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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