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生活的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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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文雄[1] 杨秀侃[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130012 [2]吉林市<江城日报>,记者132011

出  处:《当代法学》2003年第5期45-48,共4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社区”是一个外来语。30年代由国外引入,最早起源于拉丁语。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将“社区”一词首先用于社会学。“社区”一词从出现到现在其含义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迄今对社区这个概念的解释不下几十种。社会学家用“社区”一词来表示小村落、城市邻里和类似的城市地区。对社会学家来说,一个“社区”就是在某一地理区域中围绕着其日常相互作用的方式而组织起来的人群。这种相互作用方式包括像住房、工作、购物。

关 键 词:民法规制 社区生活 物权法 民法通则 不动产相邻关系 债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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