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代理型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联合国范本》与《OECD范本》的比较研究  

On the Rule to Identify the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of Insurance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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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金光[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财政系,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涉外税务》2003年第5期26-30,共5页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70173010);教育部"十五"规划项目(项目编号:01JB790040)。

摘  要:对保险代理型活动如何确定常设机构的问题,《联合国范本》与《OECD范本》的观点和做法存在较大差异,究竟应如何给出一个更合理的标准,并不是简单地在两者间做出取舍的问题。本文结合保险代理的特性,在详细剖析分歧所在的基础上,根据所确立的原则,对保险型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保险代理型常设机构 《联合国范本》《OECD范本》 竞争中性原则 预防滥用协定原则 动态可预见性原则 

分 类 号:F840.3[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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