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奇三告状案”看清朝对达斡尔族地区法律统治的特点  被引量:2

The Character of the Legal Government by Qing in the Da Han Er from the Case of "Qi 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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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钦[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研究所,北京100081

出  处:《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54-56,共3页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本文通过清乾隆时期发生的“奇三告状案” ,分析了清朝时达斡尔族地区法律统治的特点。清朝将达斡尔人纳入八旗组织 ,实行军政制度进行管理。达斡尔人除了必须严格遵守清朝统一的法律法令外 ,清朝还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达斡尔人承担的贡纳貂皮的特殊义务进行规范。

关 键 词:清朝 达斡尔族地区 法律统治 特点 “奇三告状案” 军政制度 法律制度 

分 类 号:D929.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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