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任免应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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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智军 

出  处:《人大建设》2003年第5期44-44,共1页

摘  要:据报载,某县人大换届时,共选举产生5名副县长。此后,一些副县长因工作岗位调整和调离,该县人大常委会茬5年内先后任命了7名副县长。笔者认为,'五年任命7名副县长'之举,有越俎代庖之嫌,更有违背法律的规定。众所周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同时,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可见。

关 键 词:中国 干部工作 干部任免 人民代表大会制 

分 类 号:D630.3[政治法律—政治学] D62[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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