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电信业务领域的有关协议规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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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

出  处:《当代通信》2003年第12期54-57,共4页Communications Today

摘  要:《基础电信协议》 基础电信谈判于1994年5月开始,最初参加方为33个。谈判原定于1996年4月30日结束,但后来延长到1997年2月15日。在谈判的最后时刻,总共有69个WTO成员(欧共体成员国单独算)提交了55份关于基础电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1997年4月15日,WTO服务贸易理事会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 三书,该议定书于1998年2月15日生效。《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及其所附《各成员承诺减让表》、《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和关于管制原则的《参考文件》就是《基础电信协议》。

关 键 词:WTO 电信业务 协议规定 《基础电信协议》 基础电信 增值电信 最惠国待遇 市场准入 电信市场开放框架 

分 类 号:F632.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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