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制度与物权法之生命——为活跃物权法寻找新支点  被引量:2

The Life of the Land Service System and the Law of Real Right--In Search of a New Fulcrum for the Law of Real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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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玲玲[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45-48,60,共5页Journal of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人文主义理念的兴起,传统物权法固有的原则和内容的适时性受到了挑战。地役权以其意定性和包容性,在现代物权法相对凝固的状态下起着润滑和活跃作用。地役权的灵活性使其对物权法定主义起着拾遗补缺作用,地役权的债权性赋予其本身强大的经济功能,地役权的意定性和不确定性使其起着以“私”补“公”的独特作用,符合了现代法律经济效益原则和社会本位的法律观念。

关 键 词:地役权制度 物权法 人役权 债权 物权法定主义 罗马法 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邻权 债权物权化 物权债权化 经济功能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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