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二)  

P. R. China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Ordinance(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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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经贸》2003年第5期58-59,共2页China Global Business

摘  要: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交通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按规定报备。第二十四条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交通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第二十五条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 政策 中国 交通管理 海洋运输 

分 类 号:D922.2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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