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烟草行业工效挂钩办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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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解文钰 史晓林[1] 刘润翠[1] 

机构地区:[1]财政部驻山西专员办

出  处:《财政监察》2003年第5期31-31,共1页

摘  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精神,为了鼓励烟草行业提高经济效益,1987年财政部、劳动部对烟草全行业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具体挂钩办法是: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由有关部门核定烟草总公司全系统的工资总额和实现税利基数,然后由烟草公司系统逐级分解下达。各级烟草公司按照实际完成税利指标超过核定基数部分计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所提新增效益工资全部计入当年费用列支,与核定的工资基数共同构成企业当年的工资总额,节余留用,'以丰补歉'。这种做法曾起到过积极作用,但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工效挂钩办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发展要求。

关 键 词:烟草行业 中国 劳动工资 工作效率 行业管理 

分 类 号:F426.8[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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