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城等诉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企业字号权纠纷案——企业字号的性质、转移及与商标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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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须建楚[1] 澹台仁毅[1] 朱丹[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3年第6期65-6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本案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私营企业经公私合营变更为公私合营企业后,原私营企业的字号由公私合营企业使用的,原私营企业的字号即归公私合营企业享有。原私营企业主及其后人不得以公私合营时私营企业的企业字号未被作价入股纳入公私合营财产范围为由,要求继续享有原私营企业字号的使用权。

关 键 词:上海三联集团吴良材眼镜公司 企业字号权纠纷案 “吴良材”字号 公私合营 商标法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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