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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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赖永添[1] 

机构地区:[1]财政部企业司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03年第7期25-27,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一、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建立情况 在历史上,我国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是作为国家财政决算的组成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批的.为了深化企业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1998年开始,财政部决定,在1997年试点的基础上,除军工、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劳教、银行、保险、国家物资储备等特殊行业(企业)外,对其他行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而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国有企业年报审计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承办大型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拥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40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并且在最近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等等.同时,对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关 键 词:国有企业 年度会计报表 审计委托权 企业经营 审计成本 报表披露 

分 类 号:F239.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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