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快递行业之“先签字后验货”条款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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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甘丹[1] 

机构地区:[1]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企业家天地(中旬刊)》2010年第5期124-125,共2页

摘  要:笔者认为,"先签字后验货"条款不仅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而且势将成为我国快递行业健康持久发展的"绊脚石"。为此,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加强快递市场监管,完善快递行业规则是增强快递企业竞争力的必要之举。

关 键 词:快递行业 消费者权益 快递市场 快递企业 《邮政法》 收货 快递服务 消费者知情权 《消法》 公平交 

分 类 号:D922.2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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