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上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研究——我国的立法论和解释论之检讨  

Agent Rights of the Daily Family Affairs in Japanese Law:Reviewing on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Interpret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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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安丽 Yang Anli

机构地区:[1]早稻田大学大学院

出  处:《日本法研究》2018年第1期23-47,共25页Journal of Japanese Legal Studies

摘  要:一、问题之所在(一)中国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含糊不清,[1]导致无论学说讨论还是司法实务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历来存在重大分歧,[2]在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利益之间始终摇摆不定。为了厘清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8年1月8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3]新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类:①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共同债务(第1条)。

关 键 词:日常家事代理权 类推适用 夫妻财产 表见代理 第三人 财产制 裁判所 婚姻法 婚姻关系破裂 法律行为 解释论 

分 类 号:D931.3[政治法律—法学] DD9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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