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中国海警执法主体地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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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岩 王甲[2] 

机构地区:[1]浙江公安海警学院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法治》2015年第6期36-37,共2页

摘  要:我国海警概念的变化要求海警的职能也要发生新的变化,我国海警事业起步较晚,法治基础也较为薄弱,不能够满足新形势的要求。在今后的权力整合过程中,要注重我国海警的执法主体地位和执法依据,确立海警的合法地位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中国海警最初是指公安边防海警,随着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国海警的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安边防海警与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农业部中国渔政。

关 键 词:中国海警 执法 执法依据 主体地位 明确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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