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农用地不得非法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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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建邻 

出  处:《绿化与生活》2003年第4期9-10,共2页Greening and Life

摘  要:王某系门头沟区某村党支部书记。2002年8月间,王某为解决自己任董事长的某公司砖厂生产原料问题,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本村16.2亩集体林地使用推土机毁坏后,供砖厂生产取土之用。森林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王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2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检察机关批准,森林公安部门依法逮捕了王某。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关 键 词:中国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森林公安机关 刑法 犯罪构成 林地资源保护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证据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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