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一物一权主义的舍弃与替代  

A Tentative Discussion about the Abolishing and Substitution of the "One Article One Right"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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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晓薇[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46-48,60,共4页Journal of Huaibei Coal Industry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传统理论认为一物一权主义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但随着以物的所有为中心转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传统一物一权主义的基础开始动摇,在物权制度中的地位下降,并且,一物一权主义是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是物权内在效力的体现,所以一物一权主义在实质上不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各国物权制度基本原则进行比较研究可知,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具有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适格性,可取代一物一权主义。

关 键 词:一物一权主义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所有权 物权制度 排他效力 物权法 适格性 比较研究 基本原则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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