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情况下商业银行的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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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劲[1] 冼宇航[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广州510120

出  处:《南方金融》2003年第8期60-62,共3页South China Finance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作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可能产生诱发发包人与承包人串通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尤其是损害对我国房地产业支持最大的商业银行的利益的负面效应。本文通过在现行立法的框架内对法律与司法解释进行合理解构的方式,详尽分析该权利的构成要件,以期减低司法解释在适用中的负面效应。并且对商业银行在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如何规避新的法律风险提出具体意见。

关 键 词: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权利构成 商业银行 第三人利益 法律风险 房地产抵押贷款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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