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之法理新探(下)  被引量:27

New Probe on the Rule of Tax Evasion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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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剑文[1] 丁一[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出  处:《涉外税务》2003年第9期21-25,共5页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摘  要:避税的成因及其实质违法性 避税的产生有其主客观原因. 行为是受动机支配的,避税产生的主观原因是纳税人受利益驱动,有力图减轻直至排除其税收负担的本能欲望.税收毕竟是对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强制性的移转,且无直接的、显现的对待给付,受税痛感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在不直接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人自然有相机抉择运筹策划以规避税收义务的行为倾向.不同的是税收道德意识和税法遵从意识的高低区分了合法节税、脱法避税以及违法偷逃税三种层次的纳税人.

关 键 词:避税 税收征管 纳税人 财产所有权 中国 税收负担 税收制度 税收管辖权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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